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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名登記引發了金錢與房屋糾紛

葉姓女子在八年前購買位於台南市的一棟房子,因為信用不佳,當時資力未符合銀行申請房屋貸款的要件,於是跟自己的叔父約定以借名登記之方式,由叔父出名購買房子,並用叔父名義申請房貸,但不動產買賣簽訂及相關規費給付,以及每月房貸的支付,都是葉女及其家人給付。

不料,叔父在二年前去世,葉女想拿回房子,但礙於雙方當時未簽借名登記契約,叔父的繼承人又都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,導致葉女找不到對象請求將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她,於是葉女先向法院聲請為叔父選任遺產管理人,經法院裁定選任李姓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後,再提告請求李姓律師應將叔父名下的這棟房子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她。

遭到李姓律師反駁,因為這房子是在民國九十六年登記於叔父名下,以當時借名登記之資訊已發達,如果確實存在借名登記法律關係,雙方應會簽立書面契約,惟葉女並未提出任何書面資料以實其說,故葉女之主張應非可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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