只要跟前扯上糾紛的大多都是不好的事發生,有些人會為了長輩留下來的財產而搞的家族整個烏煙瘴氣的。甚至是做出一些脫軌行為,例如:為了家族留下來的財產而起了殺機、為了一些財產而搞得大家上法院去對簿公堂,雖然古人常說:家醜不可外揚,但現今只要是為了自己的利益,就算要把家醜大肆宣傳也要達到目的。這讓旁邊旁觀的人們不禁搖了頭又嘆了氣呀!

有些長輩不怎麼有多餘的財產來分給子孫們,所以就比較少這種問題,反觀有些家族資金雄厚,那分下來的財產一定非常可觀。所以就會有些人處心積慮地想要爭奪財產,就會把以前的種種再次提出來比較,述說著自己都是對的,所以理應自己應該分比較多財產。不過繼承的順序可是有所區分的。

根據民法第1138條,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一.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二.父母。
三.兄弟姊妹。
四.祖父母。

再根據民法第1144條,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左列各款定之:
財(遺)產糾紛

一.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二.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。
三.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。
四.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

如果家族間的明爭暗鬥讓人非常受不了,或是嚴重到危及到人身安全時,這個時候不但有法條可以幫助你,也可以讓你好好地度過接下來的人生,而不會因為一場財產上的糾紛,讓你的生命受到侵害。

根據民法第1145條,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繼承權:
一.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
二.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三.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四.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五.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

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

讀過上述說的多半是遺產繼承方面會發生的事情,不過有許多財產上的糾紛都是從繼承糾紛開始鬥爭的,所以不管是財產糾紛,還是遺產糾紛,兩者都有非常密不可分的關係存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