只要是生活中常用的物品多半與契約或是糾紛密不可分,在食衣住行方面,都需用到買賣行為來完成,而買賣所產生的糾紛是所有糾紛中最為複雜的。

根據民法第345條,
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。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

買賣契約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後所成立的一份契約,對於彼此間有了糾紛那麼又該如何解決呢?買賣契約有著法律性質,以下敘述:

一.買賣是有償契約:
根據民法第345條的規範,買賣是出賣人移轉財產權予買受人,而買受人支付價金之契約,也就是雙方皆須付出代價,以取得他方之給付義務,故為有償契約。

二.買賣是債權契約:
買賣契約之債權性,是指買賣契約之成立,雙方並非馬上可以取得買賣標的物或是金錢的所有權,僅使出賣人負擔交付買賣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之義務,並不使買受人因契約之作成,立即取得該所有權,故買賣雙方取得的皆是債權。

三.買賣是不要物契約:
買賣契約之成立,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,並不需要為物或金錢的交付,故為不要物契約。

四.買賣是不要式契約:
買賣契約之成立,不用依照一定方式作成,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,買賣契約即成立,也不用在簽立書面,故為不要式契約。

對於買賣契約有如此多項的法律規範效力,若是雙方對於契約有任何異議,都可以向對方提出。而當你去便利商店的冰箱拿起一瓶冰涼的飲料,走向收銀檯準備要結帳,而商家把貨品擺放在商店裡等著消費者來拿取,商家就對消費者有著要約意思。而消費者拿起貨品走向收銀檯要結帳時,就可稱為是買受人的承諾之意思表示。這樣子一份買賣契約就產生出來了。所以說,不管任何時候,任何事物,只要有貨品的交易,就會有買賣契約的產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