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兄妹的房屋糾紛,越鬧越大

涉嫌坑房客而被起訴詐欺罪嫌的無良房東張淑晶,透過代理人戰爭與哥哥張振盛對簿公堂,爭奪搶取雙方合夥投資,但登記在張女的鄧姓朋友名下之新北市5樓公寓產權,最高法院指張男雖持有房地權狀與稅單,但無法證明與鄧男有借名登記契約,今仍判張女一方勝訴定讞。

張女和哥哥張振盛因合夥投資出租房屋而有了糾紛,其中一件是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的一間5樓公寓,2011年3月以1000萬元出頭價格買入後,原登記在張男的朋友許姓男子名下,許男也是張男兄妹的合夥人,但該屋屋況不佳,許男同年底退夥,張女便找鄧男加入並把房子登記在鄧男名下。

不過張男去年提告自稱該屋實際所有權人,鄧男只是借名登記的人頭,他有付鄧男12萬元人頭費用,鄧男卻擅自出租房子且未交出租金。張男宣稱和妹妹等人共同出錢整修出租,講好依出資比例分配租金收入,鄧男違反借名契約委任關係,他已解除雙方借名契約,要求鄧男將該屋的房地所有權過戶給他。

一、二審認定這對兄妹金錢往來頻繁,張男提出的匯款記錄未必如他所稱是用來支付購買該屋款項,反倒是鄧男既為人頭,張男卻把100多萬元裝潢款匯給鄧男,事有可疑,認定張男舉證不足,判張女一方勝訴免過戶所有權給張男,最高院今駁回張男上訴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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