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賣糾紛的解決之道

我國民法在判斷買賣契約有沒有成立時,主要環繞在「要約」這個概念上。因為買賣契約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,首先要有「要約人」;第二個是「要約之相對人」;第三要件則是要約的內容,這個內容只需要達到「確定或可得確定」的程度即可。

有時業者為了吸引客人,就會推出比較誇大的廣告,例如「大優惠!平板買一送三!」但實際點進去看後,可能會發現它有附加條件。點進去的內容,才是真正的要約,消費者不能拿廣告口號,就要求業者履約出貨。

有些業者為了規避問題,還會在注意事項中標明:「商品之實際交易,以最後下單成功訊息為主」,意思是不是消費者下單就算完成,公司後端還有審核的權力。但這種單方面、有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,在法律上不一定有效力。

但是業者若遇到小朋友私下購買高價位的商品,相信一定會對這小朋友有所疑問,根據民法83 條也規定:「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,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,其法律行為有效。」最常見的是,國小或是國中生去便利商店買菸酒,店家當然會賣出去,但是基於這些買方還未成年,理應是不能賣的。或者是看到櫥窗裡的一台PSP很好看,非常吸引小男孩,小男孩拿著大把的鈔票去商店購買,如果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,店家是可以賣的。若是小男孩私下偷偷買的,法定代理人是可以要求店家返還其假金並歸還商品的。這之中是沒有七日的鑑賞期問題!